区律协文件
2015-07-29 09:25:43

桂律协〔2015〕67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各公司、公职律师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教育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第七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以来,律师普遍认为《教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20个现场培训课时要求不大合理,也不符合律师的实际需要。且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三种律师”队伍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为了解决我区律师普遍反映的现场培训课时问题及规范公职、公司律师的教育管理工作,广西律师协会对《教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2015年3月26日第八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广西律师协会培训部,电子邮箱:gxlxpxb@163.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5年7月21日

(联系人:李运杰,联系电话:0771-5865220,E-Mail:gxlxp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