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律协〔2013〕34号
关于印发《广西律师参加业务交流活动费用
补贴奖励标准》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广西律师参加业务交流活动费用补贴奖励标准》已经2013年3月1 日广西律师协会第八届会长办公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广西律师协会
2013年4月9日
(本通知经广西律师协会网站公文传输系统传输,除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广西律师参加业务交流活动费用补贴奖励标准
(2013年3月1 日经广西律师协会第八届会长办公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目的
为进一步促进广西律师积极参加跨地区业务交流活动,开拓广西律师视野,扩大广西律师的社会影响力,特制定广西律师参加业务交流活动费用补贴奖励标准。
二、广西律师参加业务交流活动费用补贴奖励标准
(一)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各省律师协会、港澳台律师协会(公会)以及法学会等其他关联行业组织机构在中国境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举办的律师论坛、有关法律或者与律师法律服务密切相关的论坛或其他形式的业务交流活动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及奖励:
1、奖励和补贴标准
(1)向论坛提交论文获奖并实际参加论坛的律师,根据获奖等次,视情况给予1000元-2000元不等的奖励:
如论文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补助2000元、1800元、1500元;论文获得一、二、三等奖以外的优秀奖/入围奖/鼓励奖或者其他名称奖项的,给予1000元奖励。
除上述情况外论坛主办方采取其他方式设立奖项的,由协会秘书处酌情在1000元-2000元之间确定奖励标准。
(2)向论坛提交论文未获奖但实际参加论坛的律师,给予800元补贴。
(3)向论坛提交论文获奖但是未实际参加论坛的律师,奖励300元。
(4)向论坛提交论文但未获奖,也未实际参会的律师,不给于任何奖励或补助。
2、参会会务费
论坛主办方如需参会律师交纳会务费的,由协会承担,其他费用由律师自理。
(二)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所属的专门、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会议等其他形式业务活动的补贴标准
广西律师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所属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如参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所属的专门、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会议等其他形式业务活动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交通补贴,其他费用律师自理:
(1)采取乘坐火车方式的,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报销往返硬卧的卧铺票。乘车6小时以下的,仅报销往返硬座票。
(2)采取乘坐汽车的,报销往返汽车票及保险。
(3)采取乘坐飞机方式的,报销采取“实报实销+最高限额”的做法,飞机票仅报销经济舱,具体为:
目的地距离南宁市(或广西区内其他起飞城市)1500公里以下的(含1500公里,如果转机按累计航程计算),往返机票、燃油附加费、保险最高报销额不超过1000元。
目的地距离南宁市(或广西区内其他起飞城市)1500公里以上的(不含1500公里,如果转机按累计航程计算),往返机票、燃油附加费、保险最高报销额不超过2000元。
(三)广西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参加中国以外地区的国际性的律师业内论坛或其他形式的业务交流活动的补贴标准
此种情形,由秘书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补助标准,按照有关程序报秘书长、会长、厅领导决定。
三、律师领取补贴奖励的要求
律师应在活动完结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单据等财务票据及会议材料、现场照片等资料交付协会秘书处业务部或其他部门,由业务部或其他部门审核后提交办公室按照国家及协会有关财务规定的程序进行报账,领取有关补贴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60天不办理报账的,协会不予报销。
四、律师接受协会委托公务,按照《广西律师协会差旅费管理办法》处理。
五、律师担任社会职务,参加与其社会职务有关的公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广西律师协会不予补助。
六、本标准由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七、律师提交材料对应秘书处部门一览表
类型 |
接收材料部门 |
参加业务交流活动 |
业务部 |
参加全国律协所属的专业委员会活动 |
业务部 |
参加全国律协所属的财务委员会、律师行业规则与发展委员会活动 |
办公室 |
参加全国律协所属的惩戒委、维权委、文体委活动 |
会员部 |
参加全国律协所属的律师教育委、女律师工作委、青年律师工作委活动 |
培训部 |
参加全国律协所属的宣传委活动 |
宣传部 |
参加全国律协所属的参政议政委活动 |
业务部 |
参加全国律协其他专门委员会活动 |
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