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律协[2013]10号
关于对《律所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征求意见稿)征
求意见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文)的精神,2012年,税务部门进一步强化了对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管理方式,为便于律师事务所统一财务核算口径,健全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使律师事务所适应将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征税方式,为税务部门的税务检查提供规范的核算依据,结合律师行业发展的现状、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前瞻性及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规模、交易事项特点,广西律师协会委托广西信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西信桂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编写了《律所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时间研
附:《律所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征求意见稿)
(通过公文系统传输,除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2013年1月28日印发
(共印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