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律协文件
2012-02-24 09:23:27

桂律协〔2012〕15号

 

关于自荐和推荐广西律师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

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各公职、公司律师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律师参与律师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提高律师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的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广西律师协会拟对部分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进行调整充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目前,广西律师协会设置了财务委员会、律师行业规则与发展委员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律师教育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师参政议政事务委员会、宣传委员会和文体委员会共10个专门委员会。

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

        目前,广西律师协会设置了刑事专业委员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东盟法律专业委员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涉外专业委员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证券和保险专业委员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公司业务委员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共13个专业委员会。

三、自荐、推荐条件

(一)专门委员会委员: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热心律师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执业律师;

3、执业三年以上。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需为执业五年以上、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专职律师。

    (二)专业委员会委员:

1、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执业三年以上的执业律师,有突出业绩的执业律师不受此限;

3、本科以上学历,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业务经验丰富;

4、办理过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三个以上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业文章三篇以上。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除具备以上条件外,需为执业五年以上、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的专职律师。

四、自荐、推荐方式

1、自荐方式:个人可自荐担任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2、推荐方式:第八届广西律师协会理事均可推荐律师担任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五、增补名额

        经过征求现任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意见,结合实际需要,拟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人选进行部分调整。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增补名额详见附件2。委员增补名额根据报名委员的人数、2011年专业委员会履职考核工作的结果,结合现有委员会的人数、委员会规模等多方面的因素按有关程序最终确定。

        请各市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广泛发动律师积极报名参与。各位律师在申请自荐或推荐前,请认真阅读附件《广西律师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拟增补名额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了解有关委员会职能及委员权利义务,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和特长,充分调动自身为相应专门或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奉献精神,确保能够履行有关委员职责。

六、截止时间

        自荐人或被推荐人需认真填写《广西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自荐表(推荐表)》,将原件及电子版上交所在市律师协会,由所在市律师协会统一汇总整理后于2012年2月28日前邮寄至广西律师协会,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邮箱gxlxywb@126.com;区直所和公职、公司律师机构则直接将自荐或推荐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提交广西律师协会业务部。

        广西律师协会将根据律师的自荐、推荐情况,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有关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名单并提交第八届理事会审议。委员名单直接由第八届会长办公会审议。

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登陆广西律师协会官方网站(www.gxlawyer.org.cn)查询或下载。

联系人: 袁翠微、黄  鳞、黄炜炼

联系电话:0771-5865329(兼传真)

电子邮箱:gxlxywb@126.com

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4层

邮    编:530022

附件: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自荐表(推荐表).doc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拟增补名额表.doc

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目录.doc

附件4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目录.doc

附件5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规则.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