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律协文件
2012-02-02 09:41:12

 

桂律协[2012]5号

 

关于做好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11年度

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章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决定从2012年1月30日起开始收取全区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2011年度会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收费时间

      2012年1月30日至2月20日。

        二、 收费标准及对象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收费对象:在广西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缴纳个人会费(法律援助公职律师除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执业的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公司、公职律师执业机构缴纳团体会费(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除外)。

     三、收费方式

     以执业机构为单位,统一收取本执业机构团体会费和律师个人会费,通过银行电汇或转账的方式汇入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开户银行:南宁市建行民族大道东支行,账号:45001604653050701557),不接受现金缴款的方式。银行凭单上注明执业机构名称。

      四、有关注意事项

1、缴纳会费的律师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

2、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律师领取执业证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业时间不满6个月的(含满6个月),按其执业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的25%缴纳会费,超过6个月而不满24个月的(含满24个月),按其执业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的50%缴纳会费。

3、自治区内转所律师按分段计费的方法缴纳会费。分别先按转出所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在转出所结清转出前会费,再按转入所所在地个人会费标准按月在转入所缴纳转入后会费。

4、调出(入)本自治区执业的律师需缴纳调出(入)前(后)的个人会费。不足15天的免缴当月会费,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5、已办理歇业的律师,按月缴纳歇业前会费。不足15天的免缴当月会费,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6、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含个人所),以执业许可证颁发之日起次月开始按其执业所在地团体会费标准,按月计算缴纳团体会费。

7、确有实际困难需申请减免会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未获得批准前,仍须按照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缴纳会费。日后获得批准的,已缴纳的会费,抵减下一年度会费。

8、经核实历年多缴纳会费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多缴纳的会费可抵减2011年度会费,历年少缴纳的会费需补缴纳。

9、各市律师事务所将《缴纳2011年度会费情况汇总表》电子版在2月20日前交本市律师协会汇总,由本市律师协会汇总后在2月25日前发送到广西律师协会电子邮箱并于2月29日前收集本市各所的银行汇款凭单复印件及《缴纳2011年会费情况汇总表》原件交至广西律师协会财务室。

10、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上广西律师协会网站http://www.gxlawyer.org.cn下载。

11、往年类似问题处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联系人:黄宇莹,电话:0771-5870185(兼传真),电子邮箱:hyy103620@163.com
      请各市律师协会协助自治区律师协会做好会费收缴工作,督促本市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doc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 司法  律师  会费收缴△ 通知              

  抄送: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计财装备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秘处   2012年1月1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