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律协〔2011〕109号
广西律师协会关于做好2011年全区律师继续教育课时折抵材料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及时、全面掌握律师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广西律师协会决定从即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开展律师参加各类活动(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可折算课时的活动)的课时折算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数据和材料的整理、汇总、上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报范围
(一)时间范围
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
(二)上报事项
律师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活动的相关材料。
二、工作安排
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收集、汇总相关证明材料,并于12月20日前提交所属市律师协会初审(区直律师事务所直接提交广西律师协会)。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收集、汇总本市律师继续教育课时折抵的相关证明材料,于12月30日前将本市律师继续教育课时折抵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初审情况报告提交广西律师协会。
广西律师协会将于2012年元月中旬在广西律师网上公告审核结果。
三、其他事项
各单位、律师个人提交的律师继续教育课时折抵数据必须真实、全面、客观。相关数据、材料一经发现有造假、徇私舞弊等情况的,原先的核定结果无效,广西律师协会还将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
工作中如有疑问,请联系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人:曾文海、刘莹,联系电话:0771-5865220。本通知仅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发布,除存档外不再印发纸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