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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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6 17:14:41

海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律师行业发展,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市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益委员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北海市律师协会维权惩戒委员会是负责本市律师维权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在市律协理事会的领导和秘书处的协助下,负责本市维权案件的受理、立案和处理,反映、报告本市维权工作情况,承办自治区律师协会交办的维权事项,维护会员依法执业权益改善会员的执业条件和环境。 

第三条 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应遵循依法维权、规范维权、理性维权和有效维权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个案维权受理范围

条 市律协会员在依法执过程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妨害依法执业侵犯人身、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可向本会申请维权,权惩戒委员会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律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适时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一)被驱逐出法庭或当众被羞辱、谩骂的; 

(二)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受到有协助义务的机关、部门拒绝协助、配合律师工作的; 

(四)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辩护意见被非法追究的; 

(五)受到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侮辱、谩骂、诽谤,使律师人格受到损害并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严重妨碍律师依法执业行为的。

条  会员从事与履行律师职务无关的社会活动受到侵害或者在执业过程中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不属于维权的范围

第三章 个案维权工作程序

条  市律协秘书处负责维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受理各类维权申请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

条  维权惩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对维权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维权惩戒委员会立案后应指派二名委员进行调查、核实,负责调查核实的委员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并向维权委员会主任报告经主任召集全体委员开会研究后实施

对于上级律协交办的维权案件,维权委员会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

第十条 发生执业律师被拘留、逮捕或其他对我市律师行业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突发性紧急维权事件,秘书处应立即向会长、分管维权工作的副会长和维权惩戒委员会主任报告,维权惩戒委员会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维权,并在48小时内向司法行政机关和上一级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的重大疑难案件,维权惩戒委员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市律协。 

第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维权惩戒委员会经市律协同意可通过报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对侵权案件予以监督,促进案件合法公正处理。召开新闻发布会须事先报市律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维权惩戒委员会进行个案维权工作应积极争取司法行政机关支持和帮助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进展情况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首先应当自己维权,申请维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维权惩戒委员会的工作。

十五条  维权惩戒委员会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区别处理:

(一)如确属律师依法执业权益被侵犯的,应当坚持维权,直到获得解决;

(二)如发现案件不属于律师依法执业权益被侵犯的情形,而是属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应终止维权并按惩戒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三)如案件中既有律师依法执业权益被侵犯的情形,也存在律师违纪违规的,应视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章 制度性维权工作措施

第十六条 对属于维权范围内的普遍性、制度性问题应列入维权惩戒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开展工作,努力为我市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一)积极开展调查和研究,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向市律协理事会提出意见、建议或具体解决措施。

(二)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交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律协召开的专题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对律师的意见和建议。

(三)充分发挥律师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鼓励律师在参政议政工作中反映律师的诉求。

(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引导律师增强执业风险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律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