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2011-05-24 16:57:04

桂律协〔2011〕4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经2011年4月20日广西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通讯表决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已于2011年4月26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贯彻实施《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和《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做好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习证》申领、颁发事项

    《实习证》由各市律师协会按年向广西律师协会申领。于每年2月为《实习证》的申领时间。各市律师协会须于每年2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律师协会提交当年度的《〈实习证〉申领表》(见“附件”)和上一年度的《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

二、关于申请实习登记事项

    除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及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律教学或研究人员外,其他人员包括公检法司系统及政法委工作人员、警官大学(学院、学校)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均不得兼职实习。

    《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四款“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档案保管合同的存档期限,应当自递交申请材料当日起算在一年以上”指的是,申请专职实习的人员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必须能够证明其在实习期间,人事档案保证存放在广西区内的组织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机构,直至其实习期满。

    申请实习人员向各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时,至少需要填写并提交《实习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由各市律师协会留存,一份由各市律师协会整理出一套完整的实习人员档案后上报广西律师协会备案。申请在区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只需向广西律师协会提交一份《实习申请表》。

三、关于建立实习管理工作机构事项

    各市律师协会要尽快完成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品行审核委员会、实习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遴选,最迟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本市上述工作机构的人员组成方案报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律师协会将于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各市拟组建的品行审查委员会和实习考核委员会人员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告符合自行组织品行审查和实习面试考核条件的律师协会名单。

四、关于开展实习期满面试考核事项

(一)有关面试考核工作

    自2011年4月26日起,申请实习期满考核的实习人员均需参加面试考核。

各市律师协会作出的面试考核结果除在本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示外,同时应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尚未有条件开展实习人员实习期满面试考核工作的律师协会,应于2011年5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广西律师协会。在具有上述情况律师协会进行实习登记的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将面试考核申请材料提交该市律师协会进行书面初审。该市律师协会应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符合面试考核条件的实习人员名单及其相应申请材料(每人一式五份)、申请材料初审意见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寄至广西律师协会,广西律师协会将统一组织安排面试考核。

     为便于实习人员接受实习期满考核期间继续开展业务工作,实习人员提交面试考核申请材料时仅需提交《实习证》复印件(需出示原件核对),同时由颁证律师协会对《实习证》上的实习截止日期进行延期(视情况可延期1至2个月时间)并加盖公章。实习人员凭《实习证》原件领取律师协会核发的《实习人员登记表》和《实习人员面试考核鉴定意见书》。

(二)有关面试考核申请材料

    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期满申请考核的申请书中要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政治面貌”、“学历及专业”、“毕业院校”、“学历证书编号”、“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号码”、“档案存放地”、“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现居住地”、“联系电话”、“指导律师姓名”、“执业证号”、“执业年限”、“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电话”、“实习起止时间”、“集中培训各科学习成绩”。

    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鉴定表》“实务训练材料目录”中“案件简述”应是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简要说明案件起因、经过、结果。

     实习人员提交的完成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中的工作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已结案的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以及裁判文书;未结诉讼案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起诉状、答辩状或代理词;法律顾问服务的,提供工作记录或归档的材料;非诉讼业务应提供证明本人参与服务的材料,以及证明本人参与辅助办理法律事务的材料。操作记录应当记录参与实务训练的步骤和经过。训练心得应当对参与实务训练中的难点、焦点情况进行分析,写出办案感悟。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应当重点对实习人员办案中存在的不足作出点评,提出指导性意见。实习人员提交的10个案件的训练心得和指导律师点评意见不得雷同,发现雷同的不予受理。

    申请专职实习人员党组织关系已转入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或实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党组织是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参加面试考核的基本条件。为正常参与党组织活动,专职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及时办理好党组织关系的转接手续。专职实习人员隐瞒共产党员身份,在未提交党组织关系转接证明材料的情况下提交面试考核申请材料的,视为其提供不实、虚假面试考核申请材料。实习人员通过该种方式通过实习考核的,由作出考核意见的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该情形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律师协会立即将有关情况及处理决定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在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通报。

五、其他事项

    (一)各市律师协会要把实习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要严格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西律师协会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实习组织管理工作。对《实习证》的核发和实习期满考核工作要坚持严格标准,不得私自放宽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对违规行为,广西律师协会将严格按照规定追求有关人员的责任。广西律师协会每年还将组织对各市、各律师事务所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规定》、《实习人员品行审查程序》。对本所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要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发现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发现实习人员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主动向律师协会报告,经律师协会查证属实后,解除与该实习人员的实习关系。律师事务所要督促实习指导律师切实履行职责,实习指导律师严重违背职责的,应当终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的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各市律师协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处分,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二)各市律师协会应于每月的5日前将上月准予实习登记人员的姓名、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指导律师姓名、指导律师执业年限及其执业证号、实习编号等实习人员登记信息及实习考核合格人员名单上报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

没有通过实习申请审核登记的人员信息无须上报;上月没有申请实习和实习期满考核人员的,以电话方式告知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

    (三)自2011年4月26日起,启用广西律师协会统一制定的新版《实习申请表》、《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实习转所申请表》、《〈实习证〉更换申请表》、《〈实习证〉补办申请表》;《实习协议》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范本为准。上述文书、表格电子版本可从广西律师协会网站下载。

(四)各市律师协会在贯彻实施《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和《面试考核工作规则(试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书面或电话反馈广西律师协会秘书处培训部。

 

联系人:刘  莹

联系电话兼传真:0771-5865220

广西律师协会网站:www.gxlawyer.org.cn

联系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A座24层

邮政编码:530022

 

 附件: 实习证申领表(47号文附件).doc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